公告: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审批
市商务局

一、必备材料
(1)申请报告
(2)《武汉市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申报表》 (正本)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发改委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正本)
(4)工商局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表》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5)企业合同、章程及其附件(正本)
(6)中方投资者营业执照、境外投资者合法开业的登记、注册证照(复印件)
(7)境外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正本)
(8)投资者经审计的近三年资产负债表或资信状况证明(正本)
(9)投资各方组成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投资各方董事、监事委派书(正本)及董事、监事身份证件(复印件)
(10)境外投资者法定代表人证明(正本)
(11)申请设立公司的法定地址证明(复印件)
(12)法律文件送达委托书
(13)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报送文件目录

二、其它材料
(1)制造业、采矿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类项目需提交《武汉市利用外资项目土地环保备案表
(2)投资者以固定资产出资的,须提供资产评估报告,属国有资产的应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件及国有资产产权主管部门意见
(3)凡需进口设备应根据项目核准文件及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所需进口的全部进口设备清单
(4)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境外投资者申办外资企业的,须提供投资各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书
(5)凡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署法律文件的须提供授权书
(6)对国家有专项审批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须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文件、材料
(7)审批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备注:
1. 办理时限请见具体办理流程
2. 申报者应按照有关参考格式文本的内容要求另行编制打印申报材料
3. 所有申报材料须用A4幅面打印,(预留左装订线)
4. 提供的复印件须清晰无误地用A4幅面纸复印,审批机关有权要求提供原件核实
5. 需签名的文件须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签署
6. 如委托他人签署法律文件的须出具正式的委托书
7. 所有申报材料中的“法定代表人”是指:企业设有董事会的是指董事长;外资企业不设立董事会的是指执行董事;另有法律规定的从其规定
8. 有效身份证件是指:身份证、回乡证、护照、永久居留证

事项一:武汉市审批权限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
1. 申报者报送齐全的申报材料
2. 审批部门向申报者提出初审意见
3. 申报者将补充. 修改后的材料正式申报
4. 申报者领取批文
5. 申报者提交新设企业代码证(复印件)
6. 申报者领取批准证书
办事时限:自收到正式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

事项二:需上报上级审批机关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申报
1. 申报者报送齐全的申报材料
2. 审批部门向申报者提出初审意见
3. 申报者将补充. 修改后的材料正式申报
4. 申报者领取上报文件报省商务厅
办事时限:自收到正式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

事项三:开发区及各区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核发
1. 申报者报送齐全的申报材料
2. 审批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3. 申报者领取批准证书
办事时限:自收到正式申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

事项四:外商投资企业生产设备减免税申报
A. 新设中外合资企业. 中外合作企业向市发改委(外经处)申办生产设备减免税有关事项
B. 新设外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生产设备减免税申报
1. 企业申报提供:申请报告. 项目核准文件. 企业设立批准文件复印件. 批准证书复印件. 营业执照复印件. 项目可行性报告及需进口的全部生产设备清单
2. 企业领取向省商务厅申报的申报函
办事时限:自收到正式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
5 个工作日
不收费
027-82859940、027-82844209
来访者统计:109887